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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灾调查评价体系建立需做好三件事

来源:国土资源报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1日  浏览次数: 3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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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加强调查评价、强化重点勘查、开展动态巡查”3个方面,对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的建立提出了要求。

  加强调查评价主要要求从面上覆盖,以全面摸清基本情况为目的。截至2009年,第一轮普查基本完成,虽说受工作精度、经费安排、队伍水平等因素影响,调查评价结果还不一定完全符合客观实际,不一定把所有隐患点都登记在册,但总体上讲,这一轮普查性质的调查工作还是大致摸清了我国地质灾害的发育分布规律,已经发生过灾害但尚未稳定的灾害隐患点,或已出现变形迹象的重要隐患点基本上被发现并“记录在案”。

  实践证明,面上的调查评价是建立调查评价体系的首要工作,其重要性在于是要对调查区内的地质灾害发育分布规律、成灾机理、主要致灾因素、主要危害对象等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同时,因地质灾害的发生、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区域内面上的调查评价工作也应该周期性安排,建议与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规划期同步,比如每五年安排一次。需要强调的是,以后调查评价工作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查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重点勘查是对调查评价工作的重要补充,应视作“调查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地质工作角度看,调查评价一般采用1:20万精度,主要以地面调查为主,缺乏槽探、钻探、物探、岩土测试等必要的地质工作量,因此也就难以真正掌握调查区内一些危险性高、危害程度严重的重要隐患点的成灾机理、规模、危害范围等基本要素。从规划和管理角度看,面上的调查评价,可以为易发性分区、防治工作分区提供支持,但要具体安排对一些重要隐患点的防治措施,就必须依靠勘查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动态巡查工作可以讲是“身兼两职”,一方面作为面上调查评价的补充,可以发现一些因调查工作精度不足等因素遗漏的隐患点,另一方面,动态巡查又兼具监测工作的作用,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在安排监测工作中,首先安排的是隐患点的动态巡查,发现出现变形迹象后再实施监测预警甚至启动应急预案和避让搬迁手段。需要注意的是,《决定》规定动态巡查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作为协调部门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门前三包”的模式,具体安排各相关部门、街道社区、乡镇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动态巡查工作,比如铁路部门负责铁路沿线、水利部门负责江河沿岸和水库周边、旅游部门负责景区景点、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周边等,其他位于社区、农村分散的则由街道、乡镇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