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行业信息 >

促进矿业权流转规则完善和纠纷解决

来源:国土资源部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3日  浏览次数: 9259

打印

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和重庆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的“我国矿业权流转理论与司法实务学术研讨会”近日在重庆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出席会议并指出,矿产资源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既是破解资源瓶颈约束、保护生态环境的首要之策,也是构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践行五大发展理念的应有之义。他希望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汇集智慧、凝聚力量,促进矿业权流转领域的法学理论繁荣和司法实践创新。

  江必新指出,矿产资源具有耗竭性、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矿业权兼具民事物权和行政特许的法律属性,矿业权流转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公私法交融的特点突出。矿业权流转纠纷案件的审理应遵循保护矿产资源依法流转、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原则。江必新强调,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具有公产性质,在法律调整方面公法不能缺席。现代公、私法具有相互融合贯通的趋势,矿产领域的私权保护同样需要公法的介入。矿业权具有特殊的法律属性,其权利行使应考虑资源利用的代际公平、生态环境的高度关联和物尽其用的价值衡平,设定科学、合理的流转条件,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规范矿业权流转。法律行为的效力内容包括确定力、拘束力和实现力,应遵循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准确界定和正确认识未经批准的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问题,解决矿业权流转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江必新强调,审理矿业权流转纠纷案件,要注重树立产权保护意识,顺应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趋势,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加强行政监管,维护矿产资源市场流转秩序;要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将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裁判的重要因素综合考量,促使矿业权的行使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