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简介 领导致辞 领导班子 组织机构 企业荣誉 历史前沿 联系我们
院内新闻 媒体关注 上级要闻 公示公告 行业信息 图片新闻
业务综述 地质调查 矿产勘查 生态环境 测绘物探 实验测试
组织建设 党群动态
企业文化 人物风采 职工作品
党建专栏 活动专栏
表格下载 干部任免 招聘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行业信息 >
来源:来源:中国矿业报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9日 浏览次数: 8483
打印
《通知》提出,由高风险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矿种的,还应缴纳矿业权价款;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宏观调控的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
《通知》还要求,申请变更矿山名称的,应提交相关的依据性文件。采矿权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